关于香港DHL渠道收件方为AMAZON货物的出货要求通知【2015(客)字第96号】
- 来源:邦凌国际
- 时间:2015年10月14日 12:00:00
尊敬的客户,您好!
接香港敦豪通知,即日起,不论货物目的地国家,如果寄运货物的收件方公司为AMAZON(亚马逊),发件方须以关税预付出货。且发货人寄运货物前,必须先与真实进口商协商好货物的清关及派送事宜,必须要确保货物到达当地后,进口商会配合处理货物清关并支付货物进口当地所产生的相关费用。AMAZON(亚马逊)是一间网络电子商务公司,并非真正的最终收件者,所以亚马逊不会协助处理货物清关及支付税金等事务。
请各客户知悉,寄运货物前请确保随货资料正确和齐全,我司交寄服务商前将不予再审查货物及随货资料,如违反相关规定,导致的一切后果及费用,将由发货人承担,请各代理知悉并相互转告。谢谢
邦凌国际物流
2015-10-09